(2016)苏0811民初3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正功与王朝雪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功,王朝雪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3652号原告:王正功。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新,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朝雪。原告王正功诉被告王朝雪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王正功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王正功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朝雪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正功负担。审判员 方 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雨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