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民终6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潘庭忠与白山市河口乡长岗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廷忠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民终613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潘廷忠,男,1946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白山市浑江区河口街道长岗村七社。上诉人潘廷忠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602民初9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潘廷忠上诉请求:潘廷忠诉请白山市浑江区河口街道长岗村民委员会更正对土地错误的登记合情合理,应当支持,一审法院以潘廷忠的请求属于土地权属纠纷而裁定不予受理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维护潘廷忠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潘廷忠诉请白山市浑江区河口街道长岗村民委员会更正对涉案土地错误的登记,其实质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且更正错误登记亦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潘廷忠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潘廷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得天审判员 王淑艳审判员 迟吉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