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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民辖终4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戴裕武与云南大姚彩云边核桃开发有限公司、吴波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大姚彩云边核桃开发有限公司,戴裕武,吴波,周发秀,湖北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辖终4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大姚彩云边核桃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大姚县金碧镇米依噜大道核桃文化产业园**幢。法定代表人:吴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裕武,男,汉族,1971年5月27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原审被告:吴波,男,汉族,1966年11月14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原审被告:周发秀,女,汉族,1961年9月10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原审被告:湖北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孝感市城站路***号。法定代表人:陈风池。原审被告:湖北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忆春苑*幢*单元**号。负责人:吴波。上诉人云南大姚彩云边核桃开发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1民初字第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云南大姚彩云边核桃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云南省大姚县,本案应由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应由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戴裕武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借款合同》第五条中约定,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签订地为昆明市官渡区。该协议管辖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该协议管辖对其具有拘束力。因合同签订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万绍敏代理审判员  张丽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李湘云书 记 员  叶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