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民辖终4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戴裕武与云南大姚彩云边核桃开发有限公司、吴波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大姚彩云边核桃开发有限公司,戴裕武,吴波,周发秀,湖北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辖终4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大姚彩云边核桃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大姚县金碧镇米依噜大道核桃文化产业园**幢。法定代表人:吴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裕武,男,汉族,1971年5月27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原审被告:吴波,男,汉族,1966年11月14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原审被告:周发秀,女,汉族,1961年9月10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原审被告:湖北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孝感市城站路***号。法定代表人:陈风池。原审被告:湖北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忆春苑*幢*单元**号。负责人:吴波。上诉人云南大姚彩云边核桃开发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1民初字第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云南大姚彩云边核桃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云南省大姚县,本案应由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应由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戴裕武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借款合同》第五条中约定,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签订地为昆明市官渡区。该协议管辖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该协议管辖对其具有拘束力。因合同签订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万绍敏代理审判员 张丽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李湘云书 记 员 叶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