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恢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高文娟与XX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文娟,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恢260号申请执行人高文娟,女,1970年1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XX,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文娟与被执行人XX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西莲证经字第11939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文娟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91250元。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高文娟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西莲证经字第11939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陈 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