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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恢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高文娟与XX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文娟,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恢260号申请执行人高文娟,女,1970年1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XX,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文娟与被执行人XX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西莲证经字第11939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文娟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91250元。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高文娟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西莲证经字第11939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陈 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