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告人李某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3刑初392号公诉机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90年11月6日生,汉族,无业。2016年5月25日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栖检诉刑诉〔2016〕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建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至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路XX号南京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东侧荒地内私自架设电网猎捕动物。当日21时许,被害人杨某进入该区域内,触碰到李某架设的电网后被电击,经120急救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害人杨某的朋友王某甲报警,民警至现场将李某传唤至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进行调查,归案后李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符合遇电流损伤致电击死。本院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在架设电网后为防止路人触碰,一直在电网旁守候。案发后,被告人李某通过近亲属与被害人杨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李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万元,现已履行完毕,李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甲、冯某���王某乙、曹某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门诊病历、网上交易记录截图、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物证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公共场所私自架设电网,因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一人触电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文娟人民陪审员 岳永俊人民陪审员 张义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