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威某某·某某·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某某·某某·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1刑初87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威某某·某某·某某(外文名W,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国籍,护照号码XXXXXXXXX),女,1989年3月3日生,学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辩护人吕炳、袁育晨,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6]8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威某某·某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威某某·某某·某某及其辩护人吕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通过上海市外事翻译工作者协会聘请的英语翻译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4日3时30分许,被告人威某某·某某·某某酒后至本市淮海中路XXX号金钟广场停车库,无故抛掷车库路障,敲打发卡器、起落杆。公安民警梁某某、钱某接车库管理员徐某某报警后赶至现场处理。被告人威某某·某某·某某拒绝配合民警执法,推搡、抓挠民警梁某某,后被抓获。经鉴定,民警梁某某被打致面部多处皮肤划伤痕,构成轻微伤。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威某某·某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威某某·某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亦无异议,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后果较轻,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等辩护意见,建议法庭对威某某·某某·某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威某某·某某·某某于2016年7月24日3时30分许,酒后至本市淮海中路XXX号金钟广场停车库,无故抛掷车库路障,敲打发卡器、起落杆。公安民警梁某某、钱某接车库管理员徐某某报警后赶至现场处理。威某某·某某·某某拒绝配合民警执法,推搡、抓挠民警梁某某,后被抓获。经鉴定,民警梁某某被打致面部多处皮肤划伤痕,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证人钱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威某某·某某·某某拒不服从民警处置,推搡、抓挠民警梁某某致伤,后被抓获的事实;2、证人徐某某、沈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威某某·某某·某某无故损坏车库设备及拒不服从民警处置,推搡、抓挠民警的事实;3、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现场照片、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现场执法音频记录证实,本案案发现场环境及事发过程;4、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伤势照片,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出具的放射诊断报告,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证实,执勤民警梁某某的伤势情况;5、公安机关出具的在职证明证实,梁某某系在职民警的事实;6、被告人威某某·某某·某某的相关供述及护照复印件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威某某·某某·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并从重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威某某·某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其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威某某·某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驱逐出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4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吴明峰代理审判员 李倩岚人民陪审员 徐国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霁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