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108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州华瑞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唐来欣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华瑞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唐来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108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华瑞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俊霞,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来欣,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桢,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郑州华瑞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来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华瑞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州华瑞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郑州华瑞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华伟审判员 马 莉审判员 刘平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佟欣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