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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邵伟方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伟方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3刑初526号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伟方,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中共党员,家住绍兴市柯桥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在住所。指定辩护人黄龙辉,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6]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伟方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栋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伟方及辩护人黄龙辉到庭参加诉讼。经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4日中午,原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民警到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前进闸居委会附近依法调查陈某2等人被围攻事件,被告人邵伟方在明知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仍采用持刀威胁的方式,阻碍民警正常执法。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伟方采用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诉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邵伟方辩称,其与陈某2等人发生冲突,对方报警。其看到民警来了,就走进了自己家,并打算做午饭。后其听到声响又走出来,不小心把菜刀拿出来了,其看到他们录像,就把刀藏起来,民警让其去派出所,其说不去,其就把门关上了。其没听到民警让其将菜刀放下。其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黄龙辉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邵伟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首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伟方等人围攻陈某2的定性不准确。本案的起因是陈某2非法夺取邵伟方家属的手机,被告人家属拿回手机不能定性为围攻,应是一般的民事纠纷;其次,被告人邵伟方主观上没有阻碍民警正常执法的故意。民警在执法时未告知被告人邵伟方传唤的原因及相应的法律依据和不配合口头传唤的后果,故被告人邵伟方是否有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存疑;第三、被告人邵伟方虽然有持刀的行为,但其没有走出屋外,而是在房子内,并且没有伤人的故意,故被告人邵伟方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阻碍民警正常执法的行为。若认定被告人邵伟方的行为构成了妨害公务罪,建议对被告人邵伟方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4日中午,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民警到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前进闸居委会附近依法调查陈某2等人被围攻事件,被告人邵伟方在明知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仍在其屋内持菜刀威胁,阻碍民警正常执法。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邵伟方处扣押涉案的菜刀1把(暂存于原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章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24日上午11时许,其接到通知称马鞍镇镇长陈某2在进行五水共治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中检查马鞍镇前进闸居委会的卫生情况时,被村民围攻,让其立即出警处理。其就通知民警潘某等人到了邵伟方家。其一方人员表明身份后,向陈某2初步了解情况,陈某2称其在检查过程中被邵伟方等人谩骂并推打围攻,报警人陈某1等人也在现场,也反映邵伟方等人围攻陈某2的情况,同时指认了当事人邵伟方。当时邵伟方看到民警来了,就向家里走去,距离出警人员十来米。其对邵伟方说,让其先停下来,民警要对其进行传唤调查。当时邵伟方的家人叫他赶紧回家,邵伟方就没有理睬处警人员管自己跑回家了。其和潘某等人就跟了上去,邵伟方跑到自家厨房拿了一把刀出来,在大厅的椅子上坐下来,距离大门大概一米左右。当时处警人员过去面对着邵伟方,其在最前面,站在门口和邵伟方交流。其对邵伟方说,其是滨海派出所的民警,让其把刀放下,有关情况到派出所去说清楚。邵伟方坐在椅子上,手里挥舞着刀,说刀不放的,他就拿着,你们进来好了。之后其就继续做邵伟方的思想工作,希望邵伟方能把刀放下,配合民警调查。但邵继续拿刀与其一方对峙。后邵把门关上了。后其在门外做工作,邵终于打开门,并随其到了公安机关;2、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24日上午11时许,其接到命令称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镇长陈某2在进行五水共治的环境卫生检查时,被前进闸村村民围攻,其立即带上执法记录仪跟着教导员章某出警。到了现场后,处警人员先表明了身份,并说接到报警来处置警情。后章某向陈某2询问了相关情况,陈某2称其在检查卫生过程中被邵伟方及家人谩骂并推打围攻,并指认了邵伟方。当时邵伟方已经要走回家了,距离民警约十多米,章某叫邵伟方停下来,并传唤其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但是邵伟方继续往前走。此时,邵伟方的女儿让他赶紧回家,邵伟方就直接跑回家了。民警章某和其等人就追了上去。邵伟方先跑进自家厨房拿了一把刀,又返回家中大厅,坐在离门口一米左右的一把椅子上,且挥舞着手中的菜刀。后章某告知邵伟方,其是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滨海派出所的民警,让其到公安机关去把事情说说清楚,把菜刀放下后出来。邵伟方说不放,他就拿着,让处警人员进来好了。并说有事情问镇长去,其是不去派出所的。后邵伟方站起来说了一句“你们厉害”就把门关了。关门后,邵伟方放下了菜刀。后通过民警劝说,邵伟方打开门并随民警去了公安机关。处警人员都穿了制服,到达现场后也表明了身份,还告知现场人员是接到报警前来处置警情的;3、寿申健、林峭峰的证言,证实其二人均是绍兴市柯桥区滨海派出所的协警,其于2016年2月24日11时许随该所教导员章某一同到邵伟方家处置警情。其证言证实的内容和章某、潘某证言证实的内容一致;4、吴阶锋的证言,证实其是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滨海派出所的所长。其于2016年2月24日上午10时50分许接到“滨海管委会城管办”陈某1的电话称,马鞍镇镇长陈某2在该镇前进闸村检查工作过程中,被村民围攻殴打。后其给章某打了电话,让他带领民警潘某等人出警。上述人员接到指令后迅速出警至现场。当日11时许,章某电话向其汇报称,被传唤的村民手里持刀,威胁民警,拒绝配合工作。其了解情况后,告知章某不要发生正面冲突,妥善处理;5、陈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马鞍镇镇长。其于2016年2月24日10时许与许晓玲、陈某1等人一同到马鞍镇前进闸村检查环境卫生整治情况,陪同检查的有前进闸村村长钱清祥等人。其一行到了邵伟方家附近,看到他家屋旁堆了泡沫板和彩钢瓦,其要求邵伟方清理。邵伟方不同意,并对其进行谩骂。邵伟方的女儿还用手机对其进行拍摄。其让她停止拍摄并将相关照片删除,但不听劝阻。其就上前将邵伟方女儿的手机拿了过来。邵伟方一家三口朝其冲了上来,抓住其衣服和领子要打其。陪同人员进行劝阻,同时陈某1报了警。村长钱清祥将邵伟方拉开。邵伟方的妻子还从其裤兜里拿走了其的手机,后发现手机是其的,又还给了其。民警到了现场后,其向民警陈述了事情的经过。邵伟方看情况不对就往家里跑。民警跟了上去,让邵伟方到派出所配合调查;6、陈某1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陈某2证言的内容基本一致。另证实,其打滨海派出所吴所长的电话报警,称镇长被人谩骂、围攻殴打。当时邵伟方一方在抢回其女儿的手机时,陈某2将邵伟方女儿的手机给了其,邵伟方就来其这里抢手机。民警去邵伟方家里传唤邵伟方时,其没有跟上去,不知道之后的情况;7、许晓玲的证言,证实的内容和陈某2证言的内容基本一致。另证实,陈某1报警后让其到滨海双闸路口等民警,并将民警带至案发现场,后来的事情其就不清楚了;8、钱清祥的证言,证实其是马鞍镇前进闸居委会主任,其证言证实的内容和陈某2证言的内容基本一致。另证实其拍摄了邵伟方家屋旁堆放的杂物和邵伟方一家围攻镇长的照片,并将照片提交给公安机关;9、俞百庆的证言,证实其是马鞍镇前进闸村负责管理环境卫生整治的,其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许晓玲证言证实的内容一致;10、吴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邵伟方的妻子。2016年2月24日上午9、10点钟,镇长等一行人到其村里检查卫生。其老公邵伟方和镇长因其屋旁墙边堆放的彩钢瓦发生争吵,其也和镇长争论起来。当时镇长情绪比较激动,说话声音比较响,其叫其女儿拿手机录下来。其女儿就拿着手机录像。镇长等人阻止不成就拿了其女儿的手机。其一家想把手机拿回来,双方发生了拉扯。其以为镇长口袋里的手机是其女儿的,就把手机拿了过来,后发现不是其女儿的,就又把手机还给了镇长。后派出所的人过来了,其就被带上了警车。后面的事情其就不清楚了;11、监控视频,证实该监控视频显示时间为2016年2月24日10时56分28秒开始,当时邵伟方已回到家中并拿了一把菜刀到客厅,在客厅的椅子上坐下来,距离大门大概一米左右,让民警进来。民警走到门口,向邵伟方表明身份,并称是来调处纠纷的,并多次要求邵伟方将刀放下。邵伟方称是在自己家里,刀随便其拿着,让民警进来好了,并指着民警挥舞着刀。民警让其不要激动,配合调查,有话好好说。邵伟方说有事情问镇长去好了,其是不去派出所的。后邵伟方听民警说还想用手机拍摄时,便起身,民警再次让其将刀放下,邵伟方说“不放”,便将门关闭;12、现场照片及涉案物品照片,证实邵伟方家屋旁所堆放彩钢瓦的情况、陈某2等人与邵伟方一家拉扯的情况及邵伟方所持菜刀的外观特征情况;13、人民警察证和证明,证实章某、潘某、寿申健、林峭峰的身份情况;14、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邵伟方被抓获的时间、地点、经过,系被动归案;15、组织关系证明,证实被告人邵伟方系中共党员;16、被告人邵伟方于2016年2月24日12时30分在原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办案区的第一次讯问笔录,证实2016年2月24日10时许,村长等人陪着镇领导来其村里检查卫生,要其将屋旁堆放的东西清理掉。姓陈的镇长态度强硬,其女儿拿着手机拍下了,镇长抢了其女儿的手机,其一家人就想把手机抢回来。在抢手机过程中,其与镇长扭在一起,但没有打的。后镇长打电话报警了,一会儿民警来了。民警让其去派出所配合调查,其不去,但民警一定要其去,其气急了,就在自家厨房拿了把菜刀,挥了几下想吓唬吓唬民警。不过一会儿其就把刀放下了,并关上了门。其没有拿刀伤到人。当时民警都穿了制服,也说了他们是派出所的;后被告人邵伟方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供称,民警到现场后,其回到自己家中准备做午饭,民警叫其派出所,其觉得自己没有错误,就说不去。其说不去的时候都忘记自己手上有一把菜刀了。其后来意识到手上拿着刀,就把门关起来了,并把刀放下。其当时是没有想吓唬民警的想法的。民警没有让其把刀放下,其当时看到民警在拍其,就进房间了。本院认为,被告人邵伟方采用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邵伟方提出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及辩护人黄龙辉提出的被告人邵伟方主观上无阻碍民警正常执法的主观故意,亦无实施阻碍民警正常执法的客观行为,故被告人邵伟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首先,被告人邵伟方的供述及证人陈某2、陈某1、吴某等人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邵伟方等人与陈某2、陈某1、钱清祥等人在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前进闸居委会附近因清理垃圾堆放问题引发冲突,陈某1报警。吴阶锋的证言证实,其接到陈某1的报警电话,称镇长陈某2在检查工作中被村民围攻殴打,遂让章某等人出警。该证言的内容与陈某1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一致。章某、潘某、陈某2等人的证言证实,民警接到指令后出警至现场,先表明身份,初步了解了情况,同时报案人指认了邵伟方。被告人邵伟方的供述结合监控视频证实,民警让其将有关情况去公安机关说说清楚,被告人邵伟方也知道民警传唤其的原因是与陈某2等人的报警有关。上述证据足以证实,民警接到“镇长被围殴”的警情后至现场处警,并在现场发现涉嫌违法的被告人邵伟方后对其口头传唤,欲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调查。其次,章某、潘某等人的证言结合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邵伟方看到民警到现场处警,赶回家中拿了一把菜刀坐在客厅,民警多次要求其将菜刀放下,被告人邵伟方均予以拒绝,同时挥舞着菜刀。上述证据足以表明,被告人邵伟方明知民警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仍在其房屋内持刀对抗、威胁民警,使民警无法对被告人邵伟方进行正常传唤,妨害了民警正常的执法活动。被告人邵伟方的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民警未将传唤的依据告知被告人邵伟方,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但该瑕疵不足以影响被告人邵伟方犯罪事实的成立。不采纳被告人邵伟方及辩护人黄龙辉的该辩护意见。被告人邵伟方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伟方犯妨害公务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鲁志杰代理审判员  鲁琴芳人民陪审员  沈保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