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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02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黎永明与侯国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永明,侯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802执488号申请执行人黎永明,男,哈尼族,生于1982年3月4日,个体户,初中文化,现住普洱市澜沧县。被执行人侯国强,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10日,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黎永明与被执行人侯国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黎永明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2015)思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侯国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侯国强向申请执行人黎永明支付款29698.4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748.00元、申请执行费357.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侯国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黎永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何春玲审判员 胥迎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