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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民初38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秀华诉王晓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华,王晓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3805号原告李秀华。被告王晓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华与被告王晓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晓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