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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民初30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某某某公司与赵某某、燕某某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某公司,赵某某,燕某某,赵某甲,高某某,赵某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3048号原告某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韩某。被告赵某某。被告燕某某。被告赵某甲。被告高某某。被告赵某乙。被告高某某,女,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某公司诉被告赵某某、燕某某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丽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