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6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河北同业冶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恒坤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同业冶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恒坤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829号申请人:河北同业冶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北省故城县郑口镇西苑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静霞,董事长。被申请人:安阳市恒坤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北蒙公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乃群。河北同业冶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市恒坤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同业冶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阳市恒坤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7800元进行查封、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其名下冀T×××××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阳市恒坤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7800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兵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玉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