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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4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李林华与湖南原弘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华,湖南原弘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4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李林华,女,汉族,1976年10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湖南原弘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166839-0,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经济区宝马路以北1号九华服务大楼9楼909室。法定代表人张剑平,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林华与被执行人湖南原弘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2014)潭中民一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及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3)岳民商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被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潭中民再终字第36号民事裁定书予以撤销,并准许申请执行人李林华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潭中民一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及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3)岳民商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远审 判 员  吕军锋代理审判员  肖 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蒋思思附件: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