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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3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黄健明与罗建丽、闫宝平民间借贷纠纷案采取执行措施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健明,罗建丽,闫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843号申请执行人黄健明,男,生于1970年8月12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罗建丽,女,生于1968年1月3日,汉族,住金台区。被执行人闫宝平,男,生于1965年11月25日,汉族,住金台区。黄健明与罗建丽、闫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303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通知书,限期要求二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建丽、闫宝平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211049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