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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75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强力控股有限公司与安徽富煌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强力控股有限公司,安徽富煌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7523号之二原告:浙江强力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汤岙余村。法定代表人:赵图强。委托代理人:林燕乐、高澄,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富煌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向阳南路民营工业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强力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富煌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1日作出(2016)浙0382民初7523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告安徽富煌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开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巢湖居巢支行账号为账户内存款74100元。现该案已撤诉结案,故不宜继续查封上述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安徽富煌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开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巢湖居巢支行账号为账户内存款74100元的冻结。代理审判员 黄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施古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