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03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林卫国与被告杜伟军、贺小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卫国,杜伟军,贺小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03民初1720号原告林卫国。被告杜伟军。被告贺小雪。原告林卫国(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杜伟军、贺小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伟军、贺小雪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15日,被告杜伟军、贺小雪夫妻向原告借款90万元,口头约定借期3个月。经多次催要,被告仅将一台大众途越车抵偿50万元,余款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杜伟军、贺小雪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被告杜伟军、贺小雪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5日,被告杜伟军向原告借款9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被告杜伟军和贺小雪系夫妻关系,两被告借款后未还款。原告在诉状中自认,两被告已将一台大众途越车抵偿50万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借据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杜伟军借款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杜伟军借得原告资金后,应该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贺小雪与被告杜伟军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杜伟军、贺小雪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伟军、贺小雪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卫国借款4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财产保全5000元,共计12300元,由被告杜伟军、贺小雪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汤洪兵人民陪审员 昌杜敖人民陪审员 皮旭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潮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