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5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上海启翔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宁波戈凌蓝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启翔纺织品有限公司,宁波戈凌蓝服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6民初5031号原告:上海启翔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77427594N)。住所地:上海松江区九亭镇九新公路***号*幢**楼295。法定代表人:刘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洁,浙江皓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戈凌蓝服饰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47351044E)。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庙前山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海斌。原告上海启翔纺织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戈凌蓝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9日起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史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原告上海启翔纺织品有限公司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73542.30元,并赔偿该货款逾期利息损失(自2016年6月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的利息损失减少为:自2016年8月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未答辩,亦未有证据向本院提供。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5年10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面料、尼龙等货物。原告交货后,被告未依约及时付款,至今尚欠原告货款273542.3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送货单、证人汪某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波戈凌蓝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上海启翔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3542.3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6年8月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403元,由被告宁波戈凌蓝服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郑智杨人民陪审员 胡海杰人民陪审员 史晓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江南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