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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张荣与张海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张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677号申请执行人:张荣,男,住敦化市。被执行人:张海峰,男,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张荣与张海峰(2016)吉2403执1649号不当得力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分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2403民初164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立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关永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