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民初36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宿金山、窦立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金山,窦立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3628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刘赛。被申请人:宿金山。被申请人:窦立学。上列解除保全申请人刘赛与被申请人宿金山、窦立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19日作出(2016)鲁0724民初36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宿金山、窦立学所有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刘赛于2016年10月14日申请解除撤诉,本院且已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宿金山、窦立学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郭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