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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36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宿金山、窦立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金山,窦立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3628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刘赛。被申请人:宿金山。被申请人:窦立学。上列解除保全申请人刘赛与被申请人宿金山、窦立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19日作出(2016)鲁0724民初36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宿金山、窦立学所有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刘赛于2016年10月14日申请解除撤诉,本院且已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宿金山、窦立学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郭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