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3945号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对原告阜阳市天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段聪明、董腾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394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6)皖1202民初3945号民事判决书中的“被告董鹏飞”补正为“被告董腾飞”。
审判员 闫 静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严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