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执15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西安市长安区引镇孙家岩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安市长安区引镇孙家岩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150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常新元。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引镇孙家岩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强小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引镇孙家岩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52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引镇孙家岩村村民委员会拒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引镇孙家岩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引镇孙家岩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之存款(具体方式、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