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3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泮秋花与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中心卫生院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泮秋花,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中心卫生院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2322号原告:泮秋花,女,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三环路东。法定代表人:陈建黎,该院院长。原告泮秋花与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中心卫生院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泮秋花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泮秋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泮秋花撤诉。���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泮秋花负担。审 判 长 李慧杰审 判 员 李炎钊人民陪审员 赵永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