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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19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麦素芳与深圳溢园花卉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素芳,深圳溢园花卉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1926号原告:麦素芳,女,汉族,1983年3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委托代理人:陈雏婉,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海燕,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溢园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德士堡休闲会所西侧,组织机构代码30589464-X。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素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按规定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锐珊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