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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20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山东福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河南新乡鸿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福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新乡鸿泰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2075号申请人:山东福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龙门经济开发区东区。法定代表人:张雷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英,山东指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南新乡鸿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翟坡镇工业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史世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山东福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新乡鸿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新乡鸿泰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名下的鲁NKF3**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河南新乡鸿泰纸业有限公司名下14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车辆鲁NKF3**号小型轿车。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被申请人河南新乡鸿泰纸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树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