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焕运与龚心兆、张汉东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焕运,龚心兆,张汉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854号原告王焕运。委托代理人李崇智,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心兆。被告张汉东。原告王焕运与被告龚心兆、张汉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件审理的需要变更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9月7日向原告书面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王焕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焕运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965元,减半收取计8483元。审 判 长 骆 斌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人民陪审员 胡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梦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