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恢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王传福与任宝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传福,任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恢293号申请执行人王传福,男,1953年4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新兴街。被执行人任宝成,男,1958年8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进学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传福与被执行人任宝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传福申请恢复执行,扣划被执行人任宝成的配偶马艳芝的工资25800元,并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传福,现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任宝成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下次扣划工资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哲执行员 胡宗峰执行员 张 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曲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