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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1执异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蒋三喜、张振伟与刘古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三喜,张振伟,刘古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1执异26号异议人:蒋三喜。申请执行人:张振伟。被执行人:刘古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振伟与被执行人刘古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蒋三喜向本院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蒋三喜所有的坐落在红星桃花源41幢901室拆迁安置房一套的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本院立案受理后,异议人蒋三喜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蒋三喜撤回异议的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蒋三喜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单立新审判员  谢春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冷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