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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民初139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1394-2号原告襄阳宇祥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宇祥食品有限公司,湖北华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冬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1394-2号原告襄阳宇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云集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全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清海,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签法律文书。被告湖北华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长虹北路万达广场。法定代表人王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少波,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被告林冬,男。委托代理人龙东辉,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反驳原告诉请,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宇祥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宇祥食品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林冬从宜城市耀江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处获得的债权分配款120万,并提供登记在王全根名下的鄂FDXX**号别克牌轿车和鄂FVXX**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6)鄂0691民初1394-1号民事裁定,对被告林冬从宜城市耀江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处获得的债权分配款120万及王全根名下的鄂FDXX**号别克牌轿车和鄂FVXX**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冻结、查封。现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襄阳宇祥食品有限公司已撤回起诉,并申请对被告林冬从宜城市耀江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处获得的债权分配款120万及担保车辆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林冬从宜城市耀江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处获得的债权分配款120万的冻结。二、解除对登记在王全根名下的鄂FDXX**号别克牌轿车和鄂FVXX**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桢审判员 陈爱军审判员 管龙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云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