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1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俊荷与文荣国、李玲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荷,文荣国,李玲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442号申请人王俊荷,女,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被执行人文荣国,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新汶东区。被执行人李玲珍,女,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王俊荷诉文荣国、李玲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的(2016)豫1281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文荣国、李玲珍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王俊荷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525元、保全费1770元及本案执行费2064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文荣国、李玲珍已履行完毕,此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王俊荷同意本案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281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照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