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民初35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亓学婷与白文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学婷,白文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3543号原告:亓学婷,女,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白文乾,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原告亓学婷与被告白文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亓学婷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白文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亓学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亓学婷撤回对被告白文乾的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亓学婷负担。审判员 冯立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亓 鹏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