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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民初35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亓学婷与白文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学婷,白文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3543号原告:亓学婷,女,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白文乾,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原告亓学婷与被告白文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亓学婷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白文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亓学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亓学婷撤回对被告白文乾的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亓学婷负担。审判员  冯立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亓 鹏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