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宁某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81刑初486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宁某,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暂住福建省永安市。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后因脱保潜���于2016年9月16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3日经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6)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奕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6日至2015年11月10日,被告人宁某与谭欢、陈顺带(均已判刑)为了让被害人邹某加入“天津天狮”传销组织,采取随身看管的方式,将被害人邹某拘禁于永安市燕北黄山路146号1单元601室传销点内,非法限制将被害人邹某的人身自由。2015年11月10日,被害人邹某在永安市大同路中国工商银行网点报警后得以解救。同时出警民警在��地点将被告人宁某等人抓获。被告人宁某被刑事拘留后,因患××,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宁某脱保潜逃。2016年9月16日,被告人宁某被永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宁某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2、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抓获经过;3、永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481刑初88号刑事判决书、三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单;4、被害人邹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5、证人钱某的证言;6、同案人谭欢、陈顺带、张勇的供述及辨认笔录;7、被告人宁某的供述;8、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在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过程中,伙同他人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宁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祖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中欢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以宣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