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87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谷玉坡与王亮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玉坡,王亮,北京德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8726号原告谷玉坡,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廷柱,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王亮,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长庚,男,1937年6月25日出生,北京市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退休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刘爱云,女,1939年7月10日出生,北京东城区第二中学退休教师,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北京德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和义东里六区1号楼1层底商。法定代表人刘艳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田田,女,1985年11月8日出生,北京德茂无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原告谷玉坡与被告王亮、被告北京德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茂物业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玉坡的委托代理人陈廷柱,被告王亮的委托代理人王长庚、刘爱云,被告德茂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田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谷玉坡诉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红星北里x号楼x层x号业主为谷玉坡,楼下x1层x1业主是王亮。2015年3月谷玉坡家中主卧厕所返污水,致使谷玉坡的财产受损。经了解,王亮装修时将其房屋主卧厕所、客厅厕所、厨房的下水予以改造,将主管道与王亮家连接处封死,自己建立独立下水,使本应返到一楼的污水,直接返到二楼谷玉坡家中。另王亮、德茂物业公司将一楼房屋东侧违法圈成小院,阻止通行,种植植物,遮挡谷玉坡房屋窗户,影响了谷玉坡的采光和通行。德茂物业公司疏于管理,对王亮的行为未予劝阻。请求法院判令:1、王亮将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红星北里x号楼x层x号房屋厕所和厨房下水道恢复原状并填封新建下水道;2、德茂物业公司将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红星北里x号楼x层x号房屋东侧违法建设的围挡予以拆除;3、德茂物业公司监督并协助王亮恢复原状;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亮辩称:房子是1999年底王亮购买的,2001年春,来看房,发现室内地面有水,同年4月份又来看,发现地上全是污水,其中还有粪便、卫生纸等,排水管道也堵了,臭水全由卫生间往外溢。王亮通知物业后,物业邵同志说因为是一层,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单独做下水,不使用主管道。后邵同志找施工队,王亮花钱,在装修之前改了。至今十几年也没与本楼2-6层发生什么事。对于房屋东侧建筑,该处原是一块空地,本身就是个死角不是通道,当时这个死角很乱,大小便也随处可见,还有喝醉酒睡觉的、在地上写诗骂人的。这些情况反映给物业后,物业考虑到安全、卫生就安排施工,用管子将这块地围起来做了门,上了锁。综上,不同意谷玉坡的诉讼请求。被告德茂物业公司辩称:王亮改管道属于其私人行为,对其专有部分占有使用的权利,不存在德茂物业公司监管不力的问题。1998年建的围挡,当时那里环境很乱,有很大的气味,所以为了小区环境好,才建的,而且这个道路的南侧是墙,不可能走,没有通行的可能。不同意谷玉坡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红星北里x号楼x层x号房屋业主为谷玉坡,楼下x1层x1号房屋业主是���亮。2015年3月谷玉坡家中主卧厕所经管道返污水,致使谷玉坡家中物品被污水浸泡,造成财产受损。2001年王亮家中厕所经管道返污水,王亮遂将与其家内部与厕所主管道、厨房主管道连接处封死,建立独立下水排水,污水最终排入小区排污池。王亮家中自改造完成后一直使用独立下水排水,不再使用原管道。1998年德茂物业公司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红星北里1号楼东侧搭建围挡,使围挡、楼房、两侧墙之间形成相对封闭的空间。搭建围挡的原因系该区域因处于小区角落,经常有人在此大小便,影响小区卫生所致。该区域并非小区内道路,区域内依然进行绿化,植物除景观树外,其他均未超出x1号房屋窗的高度。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房产证、照片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王亮因排水管道溢水,放弃对共有管道的使用,修建独立管道,并没有对谷玉坡造成损害。谷玉坡房屋因排水管道溢水所造成的损失,与王亮所修独立管道排水无因果关系。德茂物业公司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红星北里x号楼东侧搭建围挡,使围挡、楼房、两侧墙体之间形成相对封闭的空间的行为,其本意为维护小区内卫生,保障大多数人利益,德茂物业公司修建围挡的行为,系其自身物业管理服务一部分,未侵犯谷玉坡的合法权益,故对谷玉坡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谷玉坡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由原告谷玉坡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张立鹏人民陪审员 朱庆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