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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67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马如祥抢劫罪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如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736号罪犯马如祥,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于甘肃省康乐县,回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2011)台刑初字第4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如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1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榕刑终字第90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上诉人马如祥的定罪量刑,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马如祥入监以来多次违规被一次性扣3分以上,且财产刑未履行,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据此,罪犯马如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对罪犯马如祥予以减刑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如祥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柯舒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