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徐青与武汉联投鼎成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青,武汉联投鼎成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民初1184号原告:徐青。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长华、罗俊波,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联投鼎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葵,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诗,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建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柯懿,系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系公司法务。原告徐青与被告武汉联投鼎成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建国审 判 员 刘 晓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