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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81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天津军星管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厦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军星管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厦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8119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军星管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李明庄工业园路9号。法定代表人毕作云,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厦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轻纺经济区上高路8号。法定代表人XX康,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军星管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海环保装备(天津)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22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军星管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滨海环保装备(天津)有限公司给付欠款73000元。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滨海环保装备(天津)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天津军星管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滨海环保装备(天津)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天津军星管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受偿债权为欠款73000元。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天津军星管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滨海环保装备(天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2259号民事调解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郡峰代理审判员  闫 涛代理审判员  夏 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