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6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安阳高新区汇源建筑物资租赁站与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郝海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高新区汇源建筑物资租赁站,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郝海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初1318号原告:安阳高新区汇源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文昌大道东段路北。经营者:冯中朝,男,195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军,男,公司员工。被告: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昆吾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义仓,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辉,公司副经理。被告:郝海增,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高新区汇源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郝海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高新区汇源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郝海增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阳高新区汇源建筑物资租赁站申请撤回对被告郝海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高新区汇源建筑物资租赁站撤回对被告郝海增的起诉。审 判 长 郝兴军审 判 员 崔 瑛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