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执3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键与李昀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键,李昀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3629号申请执行人张键,男,1973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李昀绛,女,1971年10月2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张键与被告李昀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的(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7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键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李昀绛支付借款人民币95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3,300元。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股票等财产登记信息,故本院暂时无法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7286号民事判决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向阳审 判 员 杨伟斌代理审判员 祝文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曲劲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