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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终64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路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64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路某,男,1982年12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新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洁冉,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1984年11月17日生,汉族,无业,住无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艳玲,河北瀛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路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诉争房产是在2009年6月12日由上诉人路某和石家庄市乾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关于购房款的出资,上诉人称,其父母出资11.8万元,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应当归其所有,并提供了其父母出资的证据,被上诉人对此不认可。对于上诉人父母出资的数额,没有查明和认定。对于上诉人父母出资,是双方的借款,还是属于归一方其子女所有,对此也没有查清。双方离婚后,上诉人一次性偿还清了涉该房屋银行贷款2.254662万元,双方也没有异议。一审法院没有查清该事实。综上,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路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建国审 判 员 宋广道代审判员 史兆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洁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