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执恢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刘会荣、李尚彬等与黄某、黄鹏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会荣,李尚彬,李常菊,李勇,李辉,黄某,黄鹏,刘超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恢311号申请执行人刘会荣,女,1938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李尚彬,男,196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申请执行人李常菊,女,1967年2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李勇,男,1971年2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执行人李辉,男,1973年1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黄鹏,男,1979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刘超群,女,1979年6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经查,在2015年10月15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黄鹏、刘超群一次性给付申请人65,00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所有的赔偿请求,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现被执行人黄鹏、刘超群已经支付申请人40,000.00元,余款25000.00元被执行人刘超群承诺于2017年5月30日以前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 伟审 判 员 尹亚军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