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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刑终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某犯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刑终98号原公诉机关应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右玉县,捕前住朔州市,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公司稽查总队稽查员。因涉嫌贪污于2015年2月9日被应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并由应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朔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15年2月17日被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应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培义、牛高杰,均系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县人民法院审理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5)应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其具有自首情节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应县人民法院(2015)应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应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霍秀锦审判员  郭振义审判员  谭彩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强霁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