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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催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浙江悦和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悦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2民催12号申请人:浙江悦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流水东苑3幢105室-38号。法定代表人:金志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詹永坚,该公司工作人员。申请人浙江悦和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7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00100041/28213300、票面金额为54099.27元,出票人浙江悦和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潜山县康德凯服装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7月1日,到期日2016年7月31日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悦和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苏仲文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人民陪审员  咸青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岑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