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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财保4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孟宪银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宪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财保45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桂海,*,系鲁J号肇事车辆车主。被申请人:孟宪银,居民。孟宪银与王桂海*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2016)鲁0911财保4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王桂海驾驶的鲁J号肇事车辆。王桂海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交纳保证金。依照>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桂海驾驶的鲁J号肇事车辆号肇事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德强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肖培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