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执26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郑华伟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杰勇货运代理服务部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2016执2720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宝志,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杰勇货运代理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2611号申请执行人:何宝志,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杰勇货运代理服务部,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经营者:田晓勇申请执行人何宝志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杰勇货运代理服务部一案,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花劳人仲案【2015】322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杰勇货运代理服务部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0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除本院依法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经营者田晓勇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松园大道18号301房的二分之一产权外,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执行人员被执行人处执行,发现被执行人已不在原地址经营,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二分之一产权,现需等待处理结果外,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261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志正执行员 : 戚 琪执行员 :金园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牟梦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