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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1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田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初1532号申请人:赵某甲,汉族,住庆城县。法定代理人:赵某乙(系赵某甲之父),汉族,住庆城县。被申请人:田某某,汉族,住庆阳市。赵某甲与田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某甲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田某某的×××号”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诉讼保全,申请人赵某甲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对致害人田某某的肇事车辆进行保全,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田某某的×××号”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机动车登记手续,期限为2017年10月14日。案件受理费820元,由被申请人田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兴社审 判 员  李云杰人民陪审员  嵇兴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贺飞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