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执2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葛晨晓与被执行人郑涛、余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晨晓,郑涛,余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2243号申请执行人葛晨晓,男,汉族,1974年12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王丽娟,江苏墨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涛,男,汉族,1969年2月26日生。被执行人余娟,女,汉族,1977年9月9日生。申请执行人葛晨晓与被执行人郑涛、余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106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郑涛、余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葛晨晓借款本金2806986.45元、截止2015年8月21日的违约金7216.38元,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借款本金2806986.45元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期间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葛晨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3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61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617元,由原告葛晨晓负担2900元,由被告郑涛、余娟负担18717元。”。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6年7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经向银行、车管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轮候查封余娟名下鼓楼区XX路399号6幢1406室及建邺区XX东路48号1幢1003室,查封期限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余娟、郑涛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确切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06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伟执行员 詹亚明执行员 朱启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