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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2财保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陇西县国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文斌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陇西县国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文斌,李博,陇西县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财保00200号申请人:陇西县国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小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续兵,甘肃昊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文斌,男,个体户。被申请人:李博,男,汉族,个体户。被申请人:陇西县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红,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陇西县国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文斌、李博、陇西县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价值1470640元的四套商品房(总面积474.4平方米)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以郭志全名下的位于中天家园八号楼一单元802室的房产(房产证号为陇房权证巩字第186**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陇西县国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文斌、李博、陇西县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价值1470640元的四套商品房(总面积474.4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陇西县国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汪子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忠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