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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3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3557号原告蒋某,女,汉族,1970年2月21日出生。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陈庆,涿州市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安天,涿州市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汉族,1967年8月22日出生。住涿州市。原告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9日诉至法院。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明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