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1民初3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3557号原告蒋某,女,汉族,1970年2月21日出生。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陈庆,涿州市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安天,涿州市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汉族,1967年8月22日出生。住涿州市。原告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9日诉至法院。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明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