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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4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长春华阳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新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华阳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4民初1164号原告:长春华阳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正阳街3052号。法定代表人尹彦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久波,北京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3688号一汽金融大厦D座5层。负责人:赵烨,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华阳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华阳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华阳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7元减半收取即478.50元,由原告长春华阳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江春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