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民初32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余晓旻与杭州中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晓旻,杭州中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2民初3257号原告:余晓旻,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之逸,浙江杰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中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281号1004室。法定代表人:马小奕,总经理。原告余晓旻与被告杭州中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116996.7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1、判令立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承担116996.72元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4年9月1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院收诉后,由本院诉调对接中心进行调解,后因调解无果,于2016年7月28日正式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余晓旻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之逸,被告杭州中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小奕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原告因购买了坐落于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南岸花城梅洲苑25-5号房屋,委托被告杭州中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证、土地证、契证。2014年9月17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了办证费用116996.72元,被告向其出具收款收据一份。根据收费清单,上述费用包括契税116301.72元、产权证登记费85元、他项权证85元、土地证工本费5元、代理费500元、复印费20元。被告于2015年2月16日为原告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证。因土地证与契证至今未予办理,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决。本院认为,原告余晓旻与被告杭州中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一致同意解除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全额返还办证费用116996.72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占用该费用期间的利息。考虑到被告已为原告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证,故本院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酌定被告应返还原告116700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167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余晓旻与被告杭州中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杭州中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余晓旻116700元。三、被告杭州中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晓旻自2016年7月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167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四、驳回原告余晓旻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预收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余晓旻负担3元,被告杭州中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3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代理审判员 陶舒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