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9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朱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9152号原告:朱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员 杨益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施 璐 来源:百度搜索“”